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
2.動產金額(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定為每戶1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每增加1 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3.不動產金額(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706萬元(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評定價格為準)。
4.未領有政府其他生活補助及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5.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應備文件:
1.本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2.本人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面影本。
3.本人之印章/受託人身分證印章/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補助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
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8,836元整。
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5,065元整。
2.非列冊低收入戶
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5,065元整。
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3,772元整。
(更新:109.11.30)
電話:社政課 035218231分機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