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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急難救助暨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預留區域
更新日期:
107-05-25
發布單位:
社政課
類  別:
社會福利─急難救助暨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問題 
新竹市低收入戶喪葬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解答 
壹、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6條第1項。

貳、補助對象:



一、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 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委託機構收容安置之低收入戶院民。



参、申請方式:



一、 低收入戶成員死亡,應由其家屬或親屬於其死亡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死亡者之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二、 單身低收入戶死亡,而無家屬予以殮葬,由里長代為辦理者,得由里長於其死亡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三、 社會處委託之福利機構收容安置之低收入戶院民死亡並由受委託福利機構代為辦理殮葬者,由各該收容機構於其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肆、 補助標準: 一、 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不足三萬元者,補助實際辦理金額。



二、 申請本項補助者不得重覆申領其他喪葬費用補助。



伍、 應備文件: 一、 死亡證明書。



二、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可證明申請人與往生者之親屬關係)及除戶謄本。



三、 低收入戶證明。



四、 加蓋公司(店)章及負責人印鑑章之喪葬費相關收據。



五、 申請人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六、 領款收據正本乙本。
瀏覽人次:3668 人    更新日期:107-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