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6條第1項。
貳、補助對象:
一、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 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委託機構收容安置之低收入戶院民。
参、申請方式:
一、 低收入戶成員死亡,應由其家屬或親屬於其死亡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死亡者之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二、 單身低收入戶死亡,而無家屬予以殮葬,由里長代為辦理者,得由里長於其死亡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三、 社會處委託之福利機構收容安置之低收入戶院民死亡並由受委託福利機構代為辦理殮葬者,由各該收容機構於其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肆、 補助標準: 一、 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不足三萬元者,補助實際辦理金額。
二、 申請本項補助者不得重覆申領其他喪葬費用補助。
伍、 應備文件: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