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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三七五租約登記

預留區域
更新日期:
108-09-26
發布單位:
經建課
類  別:
經建--三七五租約登記管理
問題 
申請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為何?
解答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申請租約變更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提出原租約外,並依下列規定檢具
證明文件: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或第十款申

請者,應檢具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者,應由現耕繼承人檢具現耕切結書、繼承

系統表、非現耕繼承人繼承權拋棄證明文件、承租人死亡時之戶籍謄

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各一份。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九款申請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

件一份。

四、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申請者,應檢具分戶分耕契約書、分耕位置圖、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承租人戶口名簿及自任耕作切結書各

一份。

五、依前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申請者,應檢具承租人部分耕作權放棄書一份

、地籍圖謄本及租佃位置圖各三份。

六、依前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申請者,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一份。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繼承權拋棄證明文件,於現耕繼承人與非現耕繼承人共

同繼承,而該非現耕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權,且未能按應繼分將耕地承租權

分歸現耕繼承人繼承時,得由現耕繼承人檢具非現耕繼承人出具之同意書

辦理;非現耕繼承人未能出具同意書時,得由現耕繼承人出具切結書,具

結如其他繼承人將來對該承租權之繼承有所爭議時,願負法律責任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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