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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三七五租約登記

預留區域
更新日期:
108-09-26
發布單位:
經建課
類  別:
經建--三七五租約登記管理
問題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定為建築用地,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承租權補償?
解答 
答:(一)法令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九十八條第二項。 (二)補償項目: 1、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 2、尚未收獲之農作改良物。 3、按終止租約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地價補償。前開預計土地增值稅,應按照同條件之私有土地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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