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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三七五租約登記

預留區域
更新日期:
108-09-26
發布單位:
經建課
類  別:
經建--三七五租約登記管理
問題 
有關三七五減租,出租人擬收回耕地,承租人以前施作之土地改良,出租人應如何補償?
解答 
答:
按「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其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於租佃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由出租人償還之。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前項所稱之耕地特別改良,係指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所明定,請參考。台端倘仍有疑義,因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請敘明詳細案情並檢附有關資料,逕向新竹市政府地政處或本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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