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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三七五租約登記

預留區域
更新日期:
108-09-26
發布單位:
經建課
類  別:
經建--三七五租約登記管理
問題 
三七五租約所依據之法規?
解答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 1 條
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

規定。

第 2 條

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

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

前項所稱主要作物,係指依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為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

植之作物;所稱正產品,係指農作物之主要產品而為種植之目的者。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

員會。但鄉 (鎮、市、區) 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不設立

,或由數鄉 (鎮、市、區) 合併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其組

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鄉 (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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