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常備兵役男申請優先戶籍地抽籤及調返戶籍地服役之條件?
(一)申請條件:
1.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
2.兄弟二人(含以上)已同時在營,不論身為官、士或兵,均未在戶籍地服役者(不限軍種),得由1人提出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惟其剩餘役期必需半年(含)以上。
3.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以1人申請為限)。
4.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無法維持生活,申請提前退伍,不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者,由各(總司令)部依申請及證明資料,查證其家況確需服助者,於權責範圍得核定調返戶籍地區單位役。
(二)申請程序:
1.以上申請均以一人為限,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后:
(1)當事人申請書。
(2)全戶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
(3)第一、二款申請者:在營者服役證明【區公所兵役勤務承辦人開立】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4)第一款申請者: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由區公所社政承辦人開立】。
(5)第三款項申請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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