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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訊息

預留區域
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
108-05-03新聞訊息

一、資格條件:
1. 年滿20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2.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3.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107年1月1日起標準為24,776元)。
4. 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5. 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六百五十萬元。

二、申請地點:每年度5至6月向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三、應備文件:
1. 申請書及切結書。 
2. 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並須經執行單位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署名。 
3. 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2份。 
4. 建購住宅(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或擬欲修繕住宅位置之照片(每處一張)。 
5. 建購或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6.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7. 修繕住宅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 

四、建購住宅登記日起2年內提出,每戶補助20萬元;修繕住宅超過7年以上之房屋,每戶最多補助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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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45 人    更新日期:108-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