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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預留區域
113年12月23日起不受理申請停保業務
發布單位: 
東區區公所
發布日期: 
113-12-13
類  別: 
一般公告
公告日期: 
113-12-13
詳細內容: 




依據憲法法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健保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出國停復保(下稱出國停復保規定),未有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至遅於前揭判決公告之日起屆滿2年時(113年12月23日)失其效力。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上揭判例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3條:配合刪除現行條文37條至39條得辦理停保、復保之規定。

本所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113年12月23日起不受理申請停保業務,故受理停保或預辦停保最後日期為113年12年20日(12月21、12月22日為假日)。

 



瀏覽人次:96 人    更新日期:11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