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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2-01-05
發布單位:
經建課
類  別:
經建--三七五租約登記管理
問題 
有關三七五租約登記辦法?
解答 
答: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耕地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登記,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於登記

原因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

前項租約登記,出租人或承租人不會同申請時,得由一方敘明理由,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單獨申請登記,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登記外,鄉 (

鎮、市、區) 公所應通知他方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逾期未提出者,由該管鄉 (鎮、市、區) 公所逕行登記:

一、經判決確定者。

二、經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者。

三、經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或調處成立者。

四、出租人死亡,其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者。

五、耕地經逕為標示變更登記者。

六、耕地之一部經政府機關徵收,並辦竣所有權登記者。

前項受通知之他方提出異議,且其異議屬耕地租佃爭議者,依本條例第二

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 12 條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 12-1 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檢附之資料,得以電腦查詢者,申請人免予提出。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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