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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8-09-26
發布單位:
經建課
類  別:
經建--三七五租約登記管理
問題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終止租約登記應備文件為何?
解答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終止租約者,應為租約終止之登記。
申請租約終止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提出原租約外,並依下列規定,檢
具證明文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應檢具承租人死亡時無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一份。

二、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書,應檢具承租人耕作權放棄書

一份。

三、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者,應檢具欠租催告書、逾期不

繳地租終止租約通知書及送達證明文件各一份,或耕地租佃委員會調

解、調處成立證明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一份。

四、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者,應檢具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

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之證明一份。

五、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申請者,應檢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終止租約意思表示送達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及與當事人達成

協議補償或向法院提存補償之證明文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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