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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8-09-26
發布單位:
經建課
類  別:
經建--三七五租約登記管理
問題 
甚麼情況應申請租約變更登記?
解答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4條耕地租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租約變更登記:
一、出租人將耕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出典與第三人者。
二、出租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出租耕地者。

三、承租人死亡,由現耕繼承人繼承承租權者。

四、出租人收回耕地之一部者。

五、承租人承買或承典耕地之一部者。

六、承租人分戶分耕耕地者。

七、耕地經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

八、耕地之一部滅失者。

九、耕地之一部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

十、耕地之一部經政府機關徵收者。

十一、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之一部者。

十二、其他租約內容變更之情形。

耕地租約如經鄉 (鎮、市、區) 公所查明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出租人、

承租人未於六個月內申請租約變更登記者,鄉 (鎮、市、區) 公所應通知

出租人、承租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申請租約變更登記,屆期未申

請者,由該管鄉 (鎮、市、區) 公所逕行登記,並通知出租人及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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