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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8-01
發布單位:
經建課
類  別:
經建--公寓大廈有關
問題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申請報備注意事項有哪些?
解答 
1.申請報備書:
(1)請刻製『○○○○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章、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章,或『○○○○社區管理委員會』章,或『○○○○管理委員會』章,擇一刻製印章。( 重點最後命名需有「管理委員會」5個字 )
(2)若是申請報備成立管理負責人,請命名為『○○○○管理負責人』,並刻製『○○○○管理負責人』印章。( 重點最後命名需有「管理負責人」5個字 )

(3)申請人:請蓋主任委員私章。

2.檢查表:請於簽章欄蓋主任委員私章。

3.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科表:請依『使用執照』資料填寫。

4.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序號、姓名、地址、區分所有權比例須填寫。

5.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單位及人員簽到冊:

(1)序號、姓名、區分所有權比例請先填妥,簽章部分待開會時由實際出席住戶親自簽名(若區分所有權人無法親自出席者可委託其他住戶出席,請填寫會議出席委託書。)

(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會議程序才符法規。若出席人數或區分所有權比例不足時,則可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開第二次以後會議,此第二次以後會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但本次會議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及第34條規定程序辦理會議紀錄送達及公告。

6.會議紀錄:

(1)會議紀錄須會議主席親自簽名。

(2)討論事項須提及三案:

(A)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是否同意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B)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是否同意○○○○住戶規約

(C)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等須於會議紀錄中載明,即管理委員會成員至少3人。

7.規約:可參考內政部營建署最新公告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修訂。

8.會議出席委託書:若區分所有權人無法親自出席者可委託其他住戶出席,請填寫會議出席委託書,即出席人與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名字不同時,請填寫會議出席委託書。

9.其他:

(1)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規約僅選出管理委員,其主任委員為管理委員另召開會議推選時,請檢附主任委員推選會議紀錄及該會議之出席人員簽到冊,並會議紀錄仍須會議主席親自簽名。

(2)若區分所有權人是登記公司、行號,請蓋公司大印及負責人私章。

(3)若主任委員是登記公司、行號,但公司負責人無法擔任主任委員時,請檢附公司負責人指定擔任主任委員人員之委託書,此份委託書請蓋公司大印及負責人私章。

(4)上述申請書、基本資料表、區分所有權人名冊、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列席單位及人員簽到冊、出席委託書等資料之第一頁請加蓋管委會大章。

(5)所有申請報備書件請各備三份,除申請報備書及檢查表正本一份外,其餘資料皆可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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