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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8-01
發布單位:
民政課
類  別:
兵役--勤務
問題 
什麼情形才符合申請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之條件?如何申請?
解答 
申請核列生活扶助等級相關規定摘要如下: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二條所稱家屬,係指役男之下列親屬: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者。

前項第三款規定,以役男服役一年前經戶籍登記持續為同戶生活,並原由其扶養者為限。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六條所稱老弱而無工作能力,係指年齡五十五歲以上或十六歲以下而無固定收入之人,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

二、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者。

三、照顧無法自理生活身心障礙者或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之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者。

四、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及夜間部以外之在學學生而無固定收入者。

五、獨自照顧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或扶養六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六、婦女懷孕無固定收入者。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調查當時之實足年齡為準;第一款及第三款身心障礙者,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第二款、第三款之罹患嚴重傷、病及第六款之懷孕婦女,應檢具公立醫療機構或私立醫院之診斷書;第四款之在學學生,應檢具相關在學證明資料。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未依前條規定扶助,或雖經扶助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全家均屬老弱而無工作能力者,應依其收入區分為下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以下簡稱三節)生活扶助金,以維持其生活;其發放基準如附表一:一、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者。二、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

三、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之七十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符合以上標準的役男,請於接獲徵集令後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勤務承辦人備齊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清單 三、殘障手冊或因病三個月內無法痊癒之診斷證明書 四、申請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高中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六、申請者印章申請予以家況評定列級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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