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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8-01
發布單位:
民政課
類  別:
兵役--勤務
問題 
服常備兵役男申請優先戶籍地抽籤及調返戶籍地服役之條件?
解答 
(一)申請條件:
1.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
2.兄弟二人(含以上)已同時在營,不論身為官、士或兵,均未在戶籍地服役者(不限軍種),得由1人提出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惟其剩餘役期必需半年(含)以上。

3.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以1人申請為限)。

4.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無法維持生活,申請提前退伍,不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者,由各(總司令)部依申請及證明資料,查證其家況確需服助者,於權責範圍得核定調返戶籍地區單位役。



(二)申請程序:

1.以上申請均以一人為限,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后:

(1)當事人申請書。

(2)全戶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

(3)第一、二款申請者:在營者服役證明【區公所兵役勤務承辦人開立】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4)第一款申請者: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由區公所社政承辦人開立】。

(5)第三款項申請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2.由當事人向服務單位申請,並由服役單位審核後,層級總(司令)部核定調返戶籍地區較近之單位服役,惟所調之職缺應符合申請人之軍職專長,如無適缺,可保留其申請資格,俟有出缺時優先派補。

3.第四款申請者,由總(司令)部於核定時依權責檢討辦理。



程序:優先戶籍地抽籤向新訓中心提出。

優先調返戶籍地服役由當事人向服役單位提出申請。



檢視修正日期: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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