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並符下列各款情形者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中低收入戶患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最近3個月自行負擔本辦法第3條之醫療費用累計新臺幣2萬元以上。
三、非屬前2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最近3個月自行負擔本辦法第3條之醫療費用累計新臺幣5萬元以上。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方式:
符合本計畫範圍者,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正本資料逕向本所社政課提出申請,經本所完成初審後核轉新竹市政府複審核發補助費。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申請時填寫)。
2.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3.醫療費領款收據。
4.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證明入、出院日期)。
5.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含明細表)
6.具領人郵局或金融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電話:03-5218231分機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