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有美國或他國公民身分之本國役男,返國時是否仍有兵役義務?
(1)如該役男具有僑民身分(以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之)」,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以返國居住時間屆滿1年時,始需接受兵役徵處。至於屆滿1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1.連續居住滿1年。2.民國7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4個月達3次者為準。3.民國7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2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積居住逾183日為準。
(2)如係為兼有外國國籍但不具僑民身分之本國役男,於役齡內返國者,應依法接受兵役徵處,而無上述具僑民身分者有居住屆滿1年始辦理徵處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