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