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才符合申請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之條件?如何申請?
申請核列生活扶助等級相關規定摘要如下: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二條所稱家屬,係指役男之下列親屬: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者。
前項第三款規定,以役男服役一年前經戶籍登記持續為同戶生活,並原由其扶養者為限。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六條所稱老弱而無工作能力,係指年齡五十五歲以上或十六歲以下而無固定收入之人,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
二、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者。
三、照顧無法自理生活身心障礙者或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之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者。
四、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及夜間部以外之在學學生而無固定收入者。
五、獨自照顧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或扶養六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六、婦女懷孕無固定收入者。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調查當時之實足年齡為準;第一款及第三款